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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做好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的通知
(浙海渔计〔2010〕18号)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0〕12号)等三个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要严格按照“财建〔2009〕1006号”、“农办渔〔2010〕1号”、“浙财建〔2010〕12号”等三个文件及本通知要求一并执行。

  二、各级受理油价补助申请的渔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对象的渔船情况、养殖证、生产作业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用油量要按2009年渔船实际作业生产情况和农业部办公厅参考标准系数进行测算,由受理补助申请的渔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

  四、补助申请表初审汇总后,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拟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重点是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渔业生产者或企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自2010年起,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捕捞日志》按照国家统一格式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和回收审验。渔业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对《捕捞日志》进行检查,经查实没有填写《捕捞日志》的捕捞渔船,应当取消其补助资格。

  六、各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养殖机动渔船、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管理及油补发放数据库,并将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内陆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以《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09〕20号)文件要求,上报的《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度审验登记表》和《浙江省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情况汇总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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