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卫生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的通知
(沪卫办规财〔2008〕19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25号)的要求,各单位必须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我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沪卫规财〔2008〕11号)的要求,切实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为了切实做好卫生系统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工作,经研究协调,我局将统一组织电梯、压力容器管理人员的培训,委托特种设备培训机构实施,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技监局核发的《安全管理员》证书。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统计名单后,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我局规划财务处,培训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