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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通知
(沪卫中医〔2008〕9号)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各中医医院及有关医疗(药)单位:

  为了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继续开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按照要求,本市指导老师名额为20名,继承人名额为40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工作

  (一)指导老师遴选条件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底,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少数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药、老民族医药专家,并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受年龄限制,曾经担任全国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可优先考虑。

  (二)继承人遴选条件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纳入“上海市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以及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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