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获得2009年度中注协组织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所在事务所每人加10分,获得省注协组织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所在事务所每人加7分。
(三)凡建立独立党支部的事务所加5分;建立联合党支部的事务所加3分;事务所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加2分;仅有党员,但未建立党支部的事务所加1分;对已成立党支部,但未按要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事务所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四)2009年度被评为我省先进事务所、先进党支部的,每次加5分;被评为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党员、荣获省人大、省政协代表及省协会认可的荣获省级以上荣誉表彰的每人/次加3分。
(五)2009年度荣获青年文明号的事务所,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0分、市级加7分、县级加5分;被授予文明和谐单位的事务所按照青年文明号标准执行;荣获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事务所在文明和谐单位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分。
(六)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每次减20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每次减15分;受到公开谴责的,每次减10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训诫的,每次减3分。
(七)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所在事务所每人/次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2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八)事务所收入增长率每高于全省事务所收入平均增长率1%(含1%)的,加0.2分,最多加至10分;事务所收入增长率每低于全省事务所收入平均增长率1%(含1%)的,减0.2分,最多减至10分。
四、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培训完成情况得分+领军人才人数得分±党建活动得分+获奖、评优项目分值-受处罚、惩戒项目分值±事务所收入增长率所得分。
(一)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2009年度总收入/上一评价年度前50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6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评价年度前5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30;
(三)培训完成情况得分=规定学时培训完成率×10+网络培训完成率得分;
(四)领军人才人数得分=中注协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10+省注协选拔的人才人数×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