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通知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地(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局,教育局:
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要求,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对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收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减免优惠原则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减收或免收。
二、收费减免优惠范围
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的校舍工程;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的校舍工程;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的校舍工程;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定不再保留的,必须确保拆除的低标准校舍。收费涉及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区所有中小学。
三、收费减免优惠项目内容
(一)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包括:
1.建设部门: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2.国土资源部门:土地闲置费、征(土)地管理费;
3.水利部门:水资源费;
4.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气象部门:防雷检测费;
(二)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