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创新金融产品、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西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西藏实际,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积极创新和引进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按照银监会“六项机制”建设要求,结合我区中小企业特点,鼓励专业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要借鉴国内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功做法,开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研究工作。
(十一)积极推进银企合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经济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搭建银企信息交流和融资对接平台。
(十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授信制度。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我区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推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要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开发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已经授信的中小企业,在办理贷款时应简化、优化审批程序,确保贷款及时发放。
(十三)加大监管政策支持力度。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科学考核和处置中小企业不良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者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倾斜,扩大信贷规模。对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不可抗力等自然风险造成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保持合理的幅度。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机制,严厉惩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不良行为,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金融环境。
(十四)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逐年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量,着力解决不同发展时期中小企业资金需求。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十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全面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藏政发〔2009〕51号),积极推进自治区、地(市)、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借鉴国内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成功经验,通过企业出资、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等多种渠道,鼓励和支持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全面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逐步完善政府出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信用担保实力和规模,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对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进行补偿和风险控制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