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三)协助理事会拟定自律、服务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四)制定秘书处具体规章,实施内部管理工作,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五)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六)提出秘书处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
(七)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置各类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规范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
第四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和辽宁保监局批准,可以研究建立以提供自律服务为目标,隶属于行业协会的代表处或专业分支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自律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以社会招聘为主的原则,选聘秘书处各类专职人员,逐步实现全员聘用制。因工作需要,在行业内选拔优秀专职人员,还可以从会员单位借调业务骨干,完成协会阶段性自律工作。不接收会员单位不称职、辞退或下岗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党团建设,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自觉接受中共辽宁保险行业协会总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收入;
(四)举办大型活动单独筹集的经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岗位设置和财务人员工作规则,依法合规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月编制财务报表,每年编制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重大财务支出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会计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地保险行业或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水平,并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会员单位选派人员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相应人员工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