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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换届工作指引》的通知

  (三)审议理事会的任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辽宁保监局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人选一般从地市级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规划,行业自律服务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

  (五)决定聘任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重要财务事项;

  (七)组织、监督、指导秘书处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对理事会决议的有效落实;

  (八)制定协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九)组织完成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或除名;

  (五)决定协会秘书处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六)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总数为单数,产险和寿险公司的常务理事比例应与当地产险、寿险市场主体比例相适应。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为当然的副会长人选,会长和副会长单位应兼顾产险和寿险,并分别分管相应业务领域的理事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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