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研究章程修改、会费收缴和其他协会重要事项,提出工作方案,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每家入会的市场主体均为协会的理事单位,并确定1名理事。
第三章 召开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产生后,应立即召开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须包括以下会议议程: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人选;
(三)表决通过秘书长人选;
(四)研究和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应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将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决策和议事机构。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总数为单数。扣除秘书长因素外,产险和寿险公司的常务理事比例应与当地产、寿险机构比例相适应。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人选应符合辽宁保监局和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前协会应向各位理事详细介绍相关政策规定、资格条件以及候选人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理事会应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会长、副会长人选也可以是辽宁保监局提名的人员。各市协会一般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为当然的副会长人选,会长和其他副会长单位应兼顾产险和寿险,并分别分管协会的产险和寿险相关事宜。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和其他副会长履行理事会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一般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长须在保险业工作3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二)副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2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和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
(四)1年内未受到监管机关对其本人或所在机构本级的行政处罚;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再续任一届。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会长、副会长的民主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在理事中确定1名唱票人、2名监票人、1名记票人,当场进行唱票、记票和公布选票结果。
第四章 秘书长的选聘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应在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依据辽宁保监局的有关规定,酝酿和推荐秘书长人选。
第十八条 秘书长人选产生范围包括:
(一)辽宁保监局提名;
(二)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地方政府推荐的人员。
第十九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3届。秘书长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好的政治素养、组织能力和工作经验;
(二)在企业和政府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5年以上,或在保险监管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
(三)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公正廉洁、秉公办事;
(四)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续任一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