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保险机构须于6月5日前将本系统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我局。
二、各保险行业协会要立足自律,加强管理,做好宣传,保证《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保险营销员自律管理。要完善保险营销员自律约束机制,制定专项自律公约及《资格证书》、《展业证》等证书的管理办法。做好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管理,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按照保监局授权和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求,认真履行本地区考试管理、资格证书管理、持证上岗管理和现场检查、展业行为管理及信访投诉调查等工作职责。
(二)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要立足本地区,整合会员单位宣传力量和宣传资源,积极开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专项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政策实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辽宁保险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认真做好《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配套系统的建设工作,务必保证如期完成;指导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尽快完成保险营销员电子化考试分考点的建设工作,积极为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管理创造条件。做好《资格证书》、《展业证》的订购、登记、发放等各项管理工作。
(四)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须于6月5日前向我局报送各地区保险营销员行业自律管理的部署及工作安排情况。
三、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的监管力度,不定期地开展现场专项检查工作。对于存在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并支付其手续费或佣金问题的,将依据《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有关保险机构和对其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责令撤换有关人员,并限制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同时,将把保险营销员自律管理工作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对各保险行业协会及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考核。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