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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保监办发[2006]32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太平、大地财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辽宁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备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省保险中介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保证《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在我省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确保《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全面实施。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理顺保险营销员的内部管理职责,指定经理室成员和专门部门具体分管保险营销员的各项工作,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晰责任,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在7月1日前实现保险营销员全部持证上岗。对于现有未持证的业务人员,要进行提示教育,加强考试培训,督促其尽快取得从业资格。对于7月1日后仍未持证的业务人员,要注销其工号,不得再委托其开展业务,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服解释等后续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避免发生群体事件,确保营销队伍的稳定。

  (三)要切实承担起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要规范建立委托协议关系,严格展业证的发放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展业行为管控,认真执行《投保提示制度》,坚持个险业务的电话回访,加强暂收收据的管理;做好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管理工作。

  (四)要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管理档案,并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五)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立足本系统,通过晨(夕)会辅导、媒体报导等方式,积极向保险营销员和社会公众宣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诚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政策实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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