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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已经制定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要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资金。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所需资金,按桂政发[2006]17号文件明确的渠道进行筹集。在一些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变现困难的,可以探索由置换身份的职工承租或购买国有粮食企业设施,抵顶其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等改革成本的办法,妥善解决分流安置职工的资金问题。二要妥善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新的劳动关系前应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关系,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落实职工相关待遇,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要认真做好企业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及时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维护社会稳定。四要建立和完善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各地要严格按照桂政发[2006]17号文件的要求办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各级财政补助或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的改革经费,应优先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五、加快体制创新,积极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要创新产权方式,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储备库和军粮供应企业,原则上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仍保持国有独资。如确需改革的,必须保持国有控股,仍归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等多种形式,优化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二要引导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调整优化结构,整合有效的国有资产。对于资产优良、经营状况较好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强势企业,可以兼并其他实力较弱、经营较差的国有粮食企业,由市、县根据市场规律和因地制宜原则,组建粮食集团或粮油总公司,形成购、销、存、加工一体化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对由于其他原因确实一时难以改制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宜租则租、宜包则包、宜停则停、宜破则破,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更大损失。
  六、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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