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梧政发[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部署,促进我市粮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及全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暨粮食直补订单收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粮食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具体组织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真正把改革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做好改革企业资产和人员的清理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前,都应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国有粮食企业各类资产、债权债务和职工人数进行全面清理核查,登记造册,做到人数准确,帐、物相符。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及国有产权转让按桂政发[2006]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抓紧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妥善解决企业“老帐”问题,使企业卸掉包袱,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
三、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各县(市)要按照上级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精神和桂政发[2006]1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原则上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尚未实行政企分开的企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要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职工公布。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须按照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落实政策,妥善分流安置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