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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中直区直和外地在梧企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有关出让金问题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中直区直和外地在梧企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有关出让金问题的通知
(梧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中直、区直和外地在梧企业单位:
  为支持中直、区直和外地在梧企业加快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处理中直、区直和外地在梧企业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有关出让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直、区直和外地在梧企业按原批准用途出让转让或被法院依法拍卖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标定地价的70%收取其土地出让金。受让人(竞得人)须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并上缴至土地出让金专户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二、属于改制的特困企业,如涉及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缴交出让金后,可向市财政申请返还不高于标定地价30%的出让金,但返还部分必须扣除按规定收取的有关税费。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专项用于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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