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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完善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和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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