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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管理办法的通知

  1.鉴定胎儿性别的。
  2.提供虚假医学证明的。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前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前项的处罚规定处理。
  (三)个体诊所和其他人员有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

  附件
  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

  实施检查机构名称:

检查日期

 

孕妇姓名

 

年 龄

 

孕产次数

 

现孕周数

 

配偶姓名

 

详细户籍地址

 

详细现住址

 

超声检查原因

 

超声检查部位

 

超声检查结果

 

申请科室

 

申请医师

 

超声医师签名

 

陪同医务人员签名

 

收取部门

    县(市、区)      乡(镇、社区)

收取日期

 

收取人

 

移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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