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胎儿性别的。
2.提供虚假医学证明的。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前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前项的处罚规定处理。
(三)个体诊所和其他人员有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
附件
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
实施检查机构名称: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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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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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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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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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孕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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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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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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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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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检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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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检查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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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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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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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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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医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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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同医务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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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部门
| 县(市、区) 乡(镇、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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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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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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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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