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举报人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第
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条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一)医疗、保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公职;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