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政发[2007]3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我市计划生育秩序,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的自然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现将《梧州市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梧州市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到实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互相通报。
第三条 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经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取得医学证明后,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除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以外,禁止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或其他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