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鼓励城乡居民、志愿者积极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义务监督工作,参加各种有组织的实践活动。完善控诉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对我市市容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坚持24小时值班和限时办结方式,对群众投诉回复率达到100%。
五、加强领导,保障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十)建立健全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成立我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由市文明办、市爱卫办、市政管理局、市建规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场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等部门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管理局)。协调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督察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职责,并按照有关职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抓落实。各职能部门必须对督办事项负直接责任,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切实按照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相应的机构。
(二十一)加强城乡清洁工程宏观指导。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办公室要根据自治区制订的实施城乡清洁工程5年发展规划要求,制定我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发展规划,明确努力方向,落实工作责任。
(二十二)实行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等行为的通告》要求,各责任单位做好本职工作,落实分工责任制。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办公室要具体负责对县(市、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进行指导、监督、考评工作,城乡清洁工程以市区为中心,以县(市、区)为重点,以乡镇(街道)为基础,辐射到广大村屯(社区)。
(二十三)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实行首问负责制,落实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要实行严格的检查和推进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的工作制度。坚持经常的城乡清洁工程巡查制度,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将工作实效纳入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二十四)强化竞赛和创建工作载体,完善激励机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巩固和完善南珠杯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竞赛活动,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创建文明与卫生城市、文明与卫生县城(镇、村)和文明与卫生先进单位。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城乡清洁工程的目标与竞赛、创建活动相结合,将任务分解到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每一个管理环节,作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年度工作的重要手段。市级及各县(市、区)财政要建立专项奖励基金,根据相应的奖励惩罚办法进行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