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自备井限采封存集中整治的实施意见
(汴政[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封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开封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根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6号令)、《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关于强化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09〕7号),结合开封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有效保护、优化配置、综合治理”为原则,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限采、有序封存自备井,增强全民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意识,提高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和涵养地下水资源。
二、目标任务
开封市城市规划区内,凡自来水管网能够覆盖到且自来水能够代替的自备井全部封存,不具备封存条件的自备井全面限采,超采层段的自备井,在限采的同时,实行轮休制度。全年压减取水量160万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22%,全年取水量保持在560万立方米以内。确保有效遏制住我市地下水位的下降趋势。
三、范围和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自备井,均在此次限采、封存范围内。对自来水不能替代和自来水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除外。
四、计划和步骤
(一)整顿治理期限为1年,时间从2010年1月-2010年12月。
(二)整顿治理期间完成对城市规划区以内自来水管网能覆盖到的井深小于800米的自备井的封存。对封存户免收自来水开口费,需要铺设的自来水管网,其费用由市供水总公司解决;免收施工中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整顿治理期间完成对井深大于800米的自备井的普查和整改。内容包括:禁止超计划取水、超范围供水,严禁私自对外卖水。
(四)2010年1月份开始全面限制现有洗浴行业用水指标,采取限采及轮休措施:限采幅度不低于上年度开采量的20%;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对1200米-1350米这一超采层段的自备井实行轮休制度,每眼井每年至少轮休1个月,以涵养水源,遏止地下静水位下降过快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