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 、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决策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7.严格实行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法制机构是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在行政决策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外谈判应当有法律专业人员参加,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应当交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意见书。(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8.加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制止、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决策者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9.严格按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0.依法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1.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及说明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12.定期清理并公布规范性文件。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本单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未列入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