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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八)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治理、交通科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人员经费及执法装备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增加逐步增加。要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营房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予以保障。特别是对全市交警系统交通协管员的经费保障问题,各县市区都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联合文件精神认真予以落实。
  (九)加强基层公安交警队伍建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安部“三项建设”要求,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公信力。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密集、交通复杂、事故多发的乡(镇)或干线公路,要合理布建公安交警队伍,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十)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并按照隐患严重程度,提请政府分级督办治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事故多发路段以及道路施工路段增加警力投入,加强现场交通秩序的维护,及时清理违规设置的不合理限速标志等安全行车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公路安保工程”的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将“公路安保工程”继续向农村公路延伸,不断提高公路安全技术水平。同时,督促指导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公路养护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
  (十一)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针对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及时调整勤务,实施重点防控,提高勤务效能。要会同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拖拉机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机动车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
  (十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要建立健全农村交通管理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范畴,列为平安建设重要内容,努力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公安交通管理和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的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监管,有效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不安全问题。
  (十三)建立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 公安交通管理、卫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信息互通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交警与紧急医疗救援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降低死亡率。卫生部门要指定交通事故伤员定点救治医院,定点救治医院要建立“绿色通道”。车辆承保单位要根据保险业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预付伤员抢救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追索伤员抢救费用。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提供冰、雪、雾、雨等恶劣气候预警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道路通行管理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收集所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做好公路抢通恢复工作,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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