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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机、安监、质监、教育、卫生、环保、旅游、监察、保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单位和人员,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和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
  (三)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 要加强农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干部、农村(社区)交通安全专(兼)职协管人员、义务和志愿人员的作用。在乡镇、街道由司法助理员或农机安全管理员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在农村、社区由村干部、社区干部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开展日常交通、农机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农村村委会和城镇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个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月给予农村和社区交通安全协管员一定补助。
  (四)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驾驶人培训机构要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工作,重点对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牵引车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驾驶人培训机构考生的考试合格率以及所培训驾驶人一年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和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率进行统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通报交通运输和农机部门。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对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队伍进行考核,对不合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进行清理整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考试员队伍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完善考试管理办法,严把考试关,确保考试质量。要推行网上预约等便民措施,直接受理小型汽车(含C1)驾驶申请。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营运客车、城市公交车、营运货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职业驾驶员的管理,严格准入门槛,严把职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各运输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的职业驾驶员进行不少于10天的安全教育培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对一季度内发生三次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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