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8]48号)
各产险公司省分公司(筹备组)、中国大地产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筹备组):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根据《
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经辽宁保监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地区,下同)实施机动车辆保险(含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下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各产险机构经营数据的真实性,有助于解决目前困扰车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二是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全省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确保代收税款的安全,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三是有利于降低各产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各产险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紧抓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稳步推进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
(一)相关概念。“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者核心业务系统对车险全额保费的收费入账信息进行即时确认成功并自动发出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
各家产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见费出单”的要求,制定相关管控措施,确保每一张机动车辆险保单均满足“见费出单”的要求。
(二)总体目标。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是: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实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