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辽保监办发[2008]47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现将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构要严格执行业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所属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执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活动,任何机构不得聘用或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
二、各机构要全面实行执业人员执业证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执业证书,并于2008年8月1日前完成核发工作;要建立健全执业证书订购、发放、注销、作废、登记等记录;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已经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三、实行代理制营销制度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照《
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27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保险执业人员管理,于2008年6月25日前向辽宁保监局书面报告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的具体措施、有关情况和进度安排,并于9月底前完成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