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围绕加快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使社有资本向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和领域集中。
对于主营业务突出、经济效益好、带动辐射力强的社有骨干支柱企业,由供销社控股,规范运作,做大做强。对于经营业务相对分散的企业,通过企业整合,尽快形成主业突出、管理科学,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集团。积极引进区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参与社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或合作经营,提升社有企业经营规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社有企业健康发展。
(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供销社改制企业要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组织机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统一、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营体制。供销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社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向社有控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推荐社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建议,向社有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并依照程序任免。在保持供销社控制力的基础上,理顺社企关系,建立完善激励约束相统一、权利责任相一致、收入贡献相挂钩的经营者绩效考核及奖惩体系。
(四)规范供销社企业改革,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1.完善供销社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制度。供销社依法对社有独资、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核批准: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改制、重组、上市决策方案;对外投资、融资、新上或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社有资产或股权转让实施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处置核销资产损失、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抵押;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职工工资总额及工资调整方案;财务、组织人事负责人任免等。
2.规范供销社企业改制程序。按照“主体到位、交易进场、信息公开、操作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相关规定,由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依照程序审核批准。各级供销社依法加强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包括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股权转让及改制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