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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2.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3.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4.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5.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自治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研究提出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负责全区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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