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移民生产安置费、生活补助费、专业项目复(改)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预备费等。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审定的淹没补偿费及时足额缴付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人民政府的资金专用账户。
第四十一条 后期扶持的方式、范围和条件直补资金和项目扶持资金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核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
(一)资金直补
直补对象。2006年6月30日前经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的在册现状移民;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我区接收的外省迁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
直补资金支付。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账册。直补资金按季发放,发放名册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通过“一卡通”按期足额发放至每位移民。
(二)项目扶持
1.扶持对象。自治区范围内在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现状移民人口实行项目扶持。
2.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对能够解决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以及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3.项目扶持条件。必须是规划内并经审批的项目;项目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安置区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项目扶持资金支付。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当地开设资金专户。项目扶持资金要及时拨付,专户产生的利息计入项目扶持资金本金,实行统一管理。县(市、区)项目扶持资金支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四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以核定的移民人数和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为依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地报送预算必须附编报说明,内容包括本地区移民基本情况、县级政府审批的下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前3个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全年预算执行情况预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