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报送2009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将2009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如实填报附件表格(所填项目须附处罚通知书复印件),并于5月26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曾德坤 电话:65338732 传真:65308963
  附件:1.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2.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计表二
  3.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部门:
          填写人:
     
| 责任主体 | 序号 | 处 罚 项 目 |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 
| 处 罚 依 据 | 处 罚 内 容 | 处罚 起数 | 处 罚 总金额 | 
| 建 设 单 位 | 1 |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 2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 3 |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 4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 5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 
| 6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 7 |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   | 
| 8 |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 9 |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 小 计 |   |   |   |   | 
| 勘 察 单 位 |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 
| 小 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