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9]323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汉江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将我省未单独核批价格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由0.23元/千瓦时(含税,下同)统一提高到0.245元/千瓦时。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
(一)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按照发改价格[2009]2925号文件规定的销售电价标准执行;地方电网销售电价由所在地物价部门,根据此次趸售电价及小水电上网电价调整的影响,制定各地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调价方案及相关资料(2008年财务报表和购、售电分类电量)报我局审批。
(二)协议供电到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提高0.004元/千瓦时。
(三)大化肥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大工业电价基础上降低0.055元/千瓦时,基本电价执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中化建/中阿公司大峪口矿肥结合项目生产用电价格调整为0.3878元/千瓦时。
(四)天堂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价标准不变。
(五)湖北省电网净送汉江集团电量执行省网县级趸售电价。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1.88分/千瓦时)不含税,税收政策仍按财税字[1998]47号《
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执行。
四、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农网还贷资金、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附加,均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政策。
五、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按照低保家庭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