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欣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7]4号)
杨春、唐丽、常颖:
  你们提交的关于辽宁欣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依据《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辽宁欣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其中,杨春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为40%;唐丽出资15万元,出资比例为30%;常颖出资15万元,出资比例为30%。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辽宁省行政辖区。
  四、公司地址: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新华路176-1号。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宁英起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