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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管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管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紧急通知
(鄂价工农[2010]2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级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试点县(市、区)物价局: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试点县(市、区)将从1月3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规范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的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省内试点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省物价局核定公布的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暂不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即不得超过省物价局鄂价工农[2009]280号、鄂价工农函[2009]163号和鄂价工农[2010]6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暂不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在15%的加价幅度以内(实际采购价格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加价额不超过75元)制定具体零售价格。零售药店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的基本药物不纳入统一招标采购。零售药店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基本药物既不得超过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也不得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违反上述规定的,均为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及时反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价格情况和问题。各市、州物价局要重点抓好试点县(市、区)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后市场实际执行价格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反馈工作。每个试点县(市、区)要按照附表(见附件2)的要求,选择不少于2个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正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5天以内的药品价格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调查,了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后的价格变化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2月5日前连同附表(含电子版)一起报市、州物价局,2月8日前由市、州物价局形成书面报告(含电子版)报省物价局。联系电话:027-87238979、87238795(传真)。电子邮箱:zyh94_001@163.com。联系人:张超雄、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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