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萍乡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萍乡市房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县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主管全市房产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房产管理局,保留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市房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应市情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建议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公有住房出售。负责公有住房售房款的管理。负责组织全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建设及分户办证审批。负责建立健全社会统一供应低收入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保障体系。
(五)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产中介服务实施行业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核或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颁发统一的房产权属证书,办理权属证书的换验、变更、注销等手续,对房屋测绘工作和危房鉴定工作进行管理。
(七)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办理房屋拆迁许可,依法对拆迁纠纷进行裁决,依法申请强制拆迁,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八)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依法对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