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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大力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努力提升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一)规范和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

  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乡镇(街道)司法所一般定编3人,所需编制从下达的司法行政编制中解决。要做好司法行政编制清理工作,确保司法专项编制不挪作他用。

  (二)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司法所在编工作人员应为公务员,要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入口”关,确保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能够选录到司法所。认真选配司法所长,司法所长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司法局与司法所干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把优秀干部选派到司法所工作,激发队伍内部活力。建立健全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制度,尽快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的高素质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三)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

  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工程。司法所应设在临街或便于接待群众的地方,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应达到省规定的乡镇不低于150平方米,街道不低于110平方米的标准。解决办公用房,应结合当地实际,以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现房调整等方式实施。办公用房应统一外观设计,统一司法标识,便于广大群众识别。办公用房建设资金,以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法专项资金补助。

  (四)加强基层保障能力建设。

  各级要把司法行政基层保障能力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司法所专项业务经费、公用经费、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增长状况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每年有所增加。要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为司法所日常办公经费提供适当支持和补助,努力改善基层司法行政干警的工作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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