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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4〕2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7号)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司〔2004〕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依法治理、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以及维护稳定等多项职能,在建设“平安泰安”、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乡镇(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它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成我国基层政法体系,承担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乡镇(街道)司法所在调处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独特功能和作用更加突出。各级一定要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平安泰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担负着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职能。要自觉发挥好他们的职能作用,积极为加快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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