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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路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修改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无锡市公路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6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21日

无锡市公路条例
(2009年12月1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 
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城乡统筹、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科学管理、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

  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国道、省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县道的管理和监督以及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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