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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的通知

  (四)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如果转入属于临时缴费账户的,应在业务系统中加上相应标识,办结后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七、关于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问题
  参保人员到国外、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广西行政区域内最后参保缴费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八、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公告问题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联系方式,各地可进入www.mohrss.gov.cn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的“公共服务信息”栏中“社保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试运行)”中查询。
  (二)为了更便捷的为参保人员服务,各地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交接双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与对方联系,索取电子邮箱和传真电话号码,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先行交换转续信息,同时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通过邮政系统传递纸质函件和资料。
  九、关于表格及相关材料编号设置的问题
  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和本通知所附表格及相关材料编号统一按10位阿拉伯数字进行设定,其中前4位为年份数字,后6位为办理顺序数。
  十、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及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的政策和规范操作程序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领导支持;要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转移接续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抓好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要统一政策和统一业务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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