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跨省转出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和基金划转,由参保人员在广西最后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四、关于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问题
(一)关于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1998年1月1日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转移;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
五、关于跨省转入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问题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广西行政区域内后,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在各参保地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广西相对应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年以前按上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六、关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之间流动就业并参保的,由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我区原统一设定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不再使用。
其办理流程为:
(一)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时,须填写《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关系建立相关材料。
(二)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转入事宜,并向其发出参保人的《申请表》。
(三)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表》并对个人参保情况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附件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不再使用)上注明账户类别是一般账户或临时缴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