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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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