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十一条“关于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的有关内容已被: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肝炎”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停止执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皖人发[2008]4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和人事部、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卫生厅
二○○八年一月四日
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
和标准(暂行)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