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科级机构和职位设置的意见
(晋教人[2006]26号)
各高等学校: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办学规模和层次的不断扩大,高校教职员工数量和素质的提高,《关于省直高等院校、省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教人字[1992]11号)中确定的科级机构和职位设置办法需要补充和完善。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规范科级机构和职位设置,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等学校党政职能处室的内设科级机构由高校根据工作需要,在确定的科级干部职数限额内自主设置,省教育厅不再审批。
二、本科学校的二级学院和教学系部可设置行政办公室、党总支(党委)办公室和分团委三个科级机构,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学系部设置综合办公室和分团委两个科级机构。
三、学校教辅机构和研究机构均不设科,人员也不比照确定有关待遇。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不设直属科。高校后勤集团内设机构均不确定规格和级别。
四、党政职能处室科级干部职数比例
内设科级机构和科级干部职数实行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总量控制。正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岗位职数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本科学校为2:1,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1:1。计算基数为党政职能处室处级以下管理人员。各高校确定的科级机构和核定的科级干部岗位职数7月底前报我厅备案。
五、科级非领导职务岗位设置和科级干部任职资格
高等学校未设置科级机构的党政职能处室, 可确定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岗位。晋升副科长、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应在下一级职位任职3年以上,晋升科长应在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其它条件参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等学校设置的专职辅导员另外单独确定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同上。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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