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荐评选程序和办法
特级教师人选,采取个人申报、学校推荐、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评选的办法产生。
1、个人申报,学校(单位)推荐。列入评选范围的各类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文件,领会本通知精神。根据评选条件要求,个人申报,所在学校(单位)组织全体教师酝酿提名、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不少于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广泛征求意见,学校(单位)综合比较各方面条件和群众意见后,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2、县级考察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考察推荐工作组,深入学校实地考察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水平、课堂教学效果和职业道德表现。考察时,要现场听课,了解学校教职工和所教班级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征求学科专家的意见。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推荐名单,并通过媒体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推荐人选的个人申报材料和单行考察材料一并报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门。
3、市级评审推荐。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评选(是否组织讲课筛选由各市自定),确定市级推荐人选,通过媒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4、省级评选。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特级教师学科评议组,通过听课、答辩等形式掌握推荐人选的教学水平、教育理念和专业知识。
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分组审核档案、论文、荣誉证件、业绩成果资料、讲课答辩结果等,综合讨论评议,产生各组排序。
召开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议,听取各组综合评议意见,大会酝酿讨论后投票表决,确定第七批特级教师人选。
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和被推荐人所在学校(单位)公示两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经省教育厅党组会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颁发《特级教师》证书,授予特级教师称号,享受特级教师的有关待遇。
四、名额分配
(一)本次评选山西省特级教师300名。为了便于综合比较,好中选优,全省按1:1.2的比例分配推荐名额(见附表),各市、各单位严格按分配名额推荐,不得突破。
(二)各市确定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时,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同时,要统筹兼顾,使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学科均有适当比例。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按50%的比例推荐、初中和高中教师原则上按30%和20%的比例推荐评选;各学科之间应相对平衡,避免语文、数学等大学科的推荐人选过于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