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七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晋教人[2007]5号)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我省将评选第七批特级教师。现就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幼儿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省、市、县级教科院(所、教研室)在编在岗教研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
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教研人员从事实际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聘任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10年以上,聘任中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或支教的经历;中小学校长接受过岗位培训,并按计划参加了提高培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办理提前离岗手续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均不再推荐。
年龄、任职年限、从教年限计算均截止2007年12月底。
(二)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在教育界享有较高威望;1995年以来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工会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或县级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联合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现仍保持荣誉者。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与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的发展动态,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本学科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在省辖市区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教育教学业绩突出,效果好,是本地区本学科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并有以下至少三个方面的成果:
1、长期的(至少3年)、大面积的(每学期至少1个班)学生学科学习质量提高和学生全面发展的成果事实;
2、在本县(市、区)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教学经验或教学方法在县级以上同层次教育领域推广过;
3、省学科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