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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4)职工分流与安置。包括职工基本情况、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费用支出测算及来源、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等。
  (5)改制后发展规划。高校国有股权在改制企业中相对控股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发展规划,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改革、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内部资源整合优化计划等。
  2、改制方案的审批
  (1)高校校办产业改制方案必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产权持有高校审批。改制方案不得与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相抵触,并由高校以正式文件下达,同时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备案。
  (2)高校校办产业改制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高校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3)高校须就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清产核资(2007年4月中、下旬)
  1、高校要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按照资产属性,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帐、分开管理。清产核资要按照财政部令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办理。
  2、高校校办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资产,应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三)财务审计(2007年5月)
  1、高校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进行全面审计。校办企业改制前的不实资产以及需要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应由高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核销或剥离。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高校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置。
  2、高校校办全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亏造成的净资产变化,应由高校与改制后的企业协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资产评估和资产确认(2007年5月)
  1、在清产核资和全面财务审计的基础上,高校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
  2、高校校办改制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后,应将净资产处置方案报经产权持有高校审核。经审定的校办企业净资产价值,是确定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参考价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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