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落实责任,确保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因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投入不到位而引发学校乱收费的,要视责任情况追究相关政府和部门领导的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在教育投入到位、收费政策和标准明晰情况下,发生较多学校乱收费问题的,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的责任;学校、教师发生乱收费行为,无论校长是否知情,一律视为学校行为,追究当事人和校长的责任。
二要完善教育收费、使用公示制度。所有学校都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或向家长发放“收费明白卡”,将学校本学期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向学生和家长公开。各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也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它方式将收费项目、标准等向社会公布,要按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及时更新,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
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三要健全督查通报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教育经费投入和收费情况的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特别要突出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要安排好春季开学后的自查或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秋季开学后,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组织一次教育投入和收费情况大检查,各市、县(市、区)还要对所辖地实行动态管理和量化管理,全面掌握情况,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群众举报反映情况。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收费政策,努力完成治理工作任务。
四要严禁各地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教育收费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务院或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联合批准,除此之外任何地方无权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制定标准的权限在省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并须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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