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在义务教育阶段严格禁止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重点班、提高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更不得借办班乱收费。要加大对教师从教行为规范的力度,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理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严禁中小学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各种辅导班上课。从2007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寒暑假具体放假时间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教师在校内有组织的补课、辅导可计入工作量,但不得收费,任何学校、教师不得利用节假日有偿给学生补课或上新课。
(六)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严肃查处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活动,整顿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七)进一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切实加大对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未经省教育厅审核,各类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章程。所有高校发布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必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和乱收费行为。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关于高校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不得预收学费。按照《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晋价行字[2006]263号)精神,加强对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初次办理学生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费。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要围绕我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的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群众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宣传教育收费的正反典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