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移交和接收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87号)、《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精神,我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体制将进行相应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移交和接收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政府要把此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成建制移交工作作为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机构和人员移交和接收的相关工作。
二、各县(市)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人员思想不散、干部队伍不乱、工作不受影响,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其他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主动配合,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三、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期间,要严格执行人事、编制、财经等纪律,严禁借政府机构改革之机突击提干、分钱分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一次性移交给各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其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以及资产、经费一并移交划转,具体移交事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各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年底前完成,各县(市)人事、编办、财政、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移交和接收工作顺利完成。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