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五、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及其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对具备同等条件的成果,优先考虑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优先考虑品牌专业、艰苦专业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
六、本次申报的教学研究成果奖,本科院校省级项目和校级项目均可上报;专科院校原则上以晋教高[2003]12号文件正式公布的项目为主,对于晋教高[2007]19号文件公布的项目,若前期已做了大量工作并且已取得重大进展的成果,经学校审核后上报。
七、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最多为5人。
八、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最多为3个。
九、各高校须成立校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并从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十、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我厅印制的《山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教学成果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布的论文须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十一、省教育厅设立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教育厅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学科门类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并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十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2、研究决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审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十三、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1、复核办公室的核查结果,确定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2、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所评成果的奖励等级或不予评奖的建议及说明。
3、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四、办公室的职责是:
l、具体组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2、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其推荐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3、审查教学成果奖中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申报资格。
4、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推荐的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5、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五、省级教学成果奖及其等级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三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十六、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十七、省级教学成果奖实施异议制度。凡在公布后有异议的成果,在异议没有处理完毕前,不得申报上一级奖励,也不得授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异议期为60天(自公布之日起算)。对有异议的成果,由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复审后,报省教育厅领导裁定。
十八、异议期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九、对获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成果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二十、获奖成果计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在评奖工作中,要坚决杜绝学术腐败,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或将已评过奖的成果改头换面再次申报的教学成果,一经查出由授奖单位收回证书和奖金,责成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