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晋教高[2008]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按照省政府颁布的《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我厅决定,2008年开展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本届奖励工作贯彻《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精神,并依照《2008年山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开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省级教学成果奖设奖项160个,在所设奖项中一等奖约为总数的20%,二等奖约为总数60%,三等奖约为总数20%。教学管理方面的奖励数额控制在总数的10%以内。
二、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研究项目必须有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并已结题。
三、本次教学成果评奖实行限额申报,具有博士授权单位的本科院校限报8项,其他本科院校限报6项,独立学院和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不超过3项。
四、各校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须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初评遴选后根据分配指标数统一上报,并将成果名称、完成人、立项单位(省级或学校填入备注一栏)、完成单位、推荐等级、类别、代码等以表格的形式汇总,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到:sxjytgjc@sina.com(见附件4)。
五、推荐材料的填报应按照《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推荐书》等填报说明办理。各校务于2008年4月15日前将全部材料报山西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联系电话:7011400,联系人:史俊华),逾期不予受理。
六、省级教学成果奖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电话(传真):0351-3046828,联系人:李改香。
七、开展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是贯彻落实新一轮高等教育强校工程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晋教高[2006]1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晋教高[200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重要措施。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勿滥的原则。各高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发动,认真组织申报工作,确保将本单位教学研究水平高、实践效果显著、有创新、有突破、有推广价值的教学研究成果上报省教育厅。
附件:1、2008年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2、《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推荐书》等填报说明
3、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推荐书
4、2008年推荐省级教学成果汇总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08年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一、为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推进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整合、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成果。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进一步的推动和辐射作用的成果。
四、符合第三条其中之一款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省内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并具有创新和广泛推广价值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对培养人才产生明显效果,并在同类学科中有推广价值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培养人才产生较好效果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