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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人才队伍建设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对入选者的实施周期为三年。资助额度:教育厅和所在高校向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类学科的入选者各提供10万元资助经费,向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入选者各提供5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并下拨。未及时足额落实资助经费的高校,省教育厅不受理申报下一年度的本计划。
  第十二条 获资助人员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人员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三条 获资助人员应按年度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年度进展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获资助人员应按照《申请书》的内容与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加强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部以上重大项目,力争取得高水平、有显示度的标志性成果,为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人员应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资助经费决算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获资助人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the Top Young Academic Leaders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of Shanxi,英文缩写为“TYAL”)字样。软件、数据库、专利授权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制定并实施本校的人才支持计划。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大力支持其科研、开发和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优先推荐受资助者申请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的人才计划,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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